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7    来源:临海市人民政府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办法(修订)》已经十六届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3日

  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办法(修订)

  为加快推进我市旅游业转型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40号)、《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6〕96号)、《临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临市委〔2013〕42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加快旅游发展投入

  (一)鼓励开发旅游新项目

  1. 鼓励投资开发新景区,经相关程序报批并建成营运的,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景区开发项目(不含土地款),按实际审价或决算,给予实际投资额3%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 鼓励发展旅游新业态,鼓励开发户外营地(含自驾车、房车营地)、休闲体育、水上运动等旅游新业态,对投入旅游新业态开发(不含旅游地产和旅游饭店),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项目,经相关程序报批并建成营运的,按实际审价或决算,给予实际投资额3%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外资和社会资本参与旅游项目投入。对全市旅游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项目,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或内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单独实施优惠政策。

  (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对列入年度市非工业性投资项目计划(500万元以上)的乡村旅游项目,包括旅游服务中心、生态停车场、旅游标牌标识等,按实际投资的20%给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旅游重点村、旅游景区新建、改建的旅游公共厕所,经国家旅游局或其授权机构评定,达到1A、2A、3A级标准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第二条 提升旅游产业素质

  (三)鼓励饭店创星创优,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通过星级复评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四)大力发展主题酒店,鼓励现有宾馆特别是景区周边宾馆转型,发展养生、户外等主题特色酒店,做足文化文章。新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五)鼓励创建品牌旅行社。鼓励旅行社企业创等级上档次,提升服务品质。对新获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奖励10万元。新评定为“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十强旅行社”、“全省百强旅行社”的,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省五星、四星、三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通过星级复评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六)推进旅游景区提档升级。新评上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新评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三条 积极推进产业融合发展

  (七)大力推进民宿型农家乐休闲旅游,鼓励发展民宿型农家乐特色镇、民宿型农家乐特色村。具体扶持办法按《关于推进民宿型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扶持办法》(临市委办〔2016〕13号)文件执行。

  (八)鼓励乡村旅游创品牌。对新获得中国乡村旅游“千千万万品牌”中国乡村旅游模范村的,奖励10万元;中国乡村旅游致富带头人、中国乡村旅游金牌农家乐、中国乡村旅游模范户的,各奖励5万。新评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奖励50万元;新评省级慢生活休闲旅游示范区的奖励30万元;新评为省级乡村旅游服务点三星(含三星)以上的,奖励10万元;新评为省果蔬采摘旅游基地的,奖励10万元;新评为台州市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奖励3万元;新评为台州市级旅游推荐单位的,奖励3万元;新评为临海市级特色旅游基地的,奖励2万元。

  (九)鼓励其他行业与旅游的融合发展。对新评为国家、省、台州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点)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为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奖励10万元;新评为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的,奖励10万元;新评为省运动休闲旅游优秀项目和省运动休闲旅游精品线路各奖10万元;新评为省老年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的,奖励10万元。

  (十)鼓励旅游商品开发。鼓励市内工业企业和个人研发具有临海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包装精巧、便于携带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土特产品。对设计、生产的旅游工艺品、土特产品获得全国、省、台州市级旅游商品大赛奖项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十一)大力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对镇(街道)、旅游重点村和旅游企业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开展导游、导航、导购、免费wifi等智慧旅游项目的,软件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硬件投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十二)鼓励发展旅游文化产业。支持发展文化展示、工艺美术、影视文化、创意设计等旅游文化产业,奖励办法参照《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临政发〔2015〕2号)、《临海市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政办发〔2014〕108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鼓励开拓旅游市场

  (十三)鼓励游在临海。对组织接待临海市域外旅游团队来我市收费景区游览的临海市各旅行社(含外地在临海开设的门市部),组织接待团队游览景区产生的年度门票总金额达到5万元或以上,同时较上一年总额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按实际门票总金额的10% 给予奖励,单个旅行社此项奖额最高为50万元。年地接国外(含境外)团队游览购票旅游景区,年度产生门票总金额达到5万元或以上的,按实际门票额总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旅行社此项奖额最高为50万元。

  对每组织一次旅游包机达到100人及以上的旅游团队来我市旅游,并购买1个及以上景点门票,不住宿的奖励25元/人,住宿我市星级酒店、旅游推荐单位1晚及以上的奖励50元/人。对每组织一次火车专列达到500人及以上的旅游团队来我市旅游,并购买1个及以上景点门票,不住宿的奖励1万元/团,住宿我市星级酒店、旅游推荐单位1晚及以上的奖励2万元/团。该奖项总额15万元,需要提前申报,先报先奖,奖完为止。该奖项与临海市地接奖励及酒店住宿奖励不重复奖励。

  (十四)鼓励住在临海。对组织接待临海市域外团队来我市星级酒店、旅游推荐单位住宿的临海市各旅行社(含外地旅行社在临海开设的门市部),住一晚按20元/间奖励,连续住二晚按30元/间·晚奖励,连续住三晚或以上按40元/间·晚奖励;接待国外(含境外)的团队在星级酒店住宿的,住一晚按30元/间奖励,连续住二晚按60元/间·晚奖励,连续住三晚或以上按90元/间·晚奖励;司陪房间不列入统计。对组织接待临海市域外团队住民宿的临海市各旅行社(含外地旅行社在临海开设的门市部),奖励按《关于推进民宿型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扶持办法》(临市委办〔2016〕13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鼓励旅游企事业单位培养本土专业人才,对取得中级导游以上资格的优秀人才,用人单位要优先予以聘任。对涉旅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市人事部门认定,享受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对新取得国家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导游员资格后,在临海从事导游工作满2年,每年地接带团30次以上的,且无重大投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0元、4000元、6000元、12000元的奖励;对评为年度临海市金牌导游的,给予4000元奖励;对连续三届荣获临海市金牌导游,且每年地接带团50次以上的,再给予12000元奖励。金牌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在市内旅行社担任专职导游带团的,按每月800元给予奖励。对旅游从业人员在临海工作满2年,参加国家、省、台州、临海市技能比赛获得一等奖的,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5000元、2000元的奖励;获得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5000元、8000元、3000元、1500元的奖励;获得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从事兼职导游工作,取得国导、省导资格的,给予报销考务培训费。对兼职乡村导游员、取得国导资格证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按每月300元给予奖励。

  第六条 加大要素支持力度

  (十六)明确旅游项目用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经市政府认定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鼓励各有关单位整体包装旅游项目,并积极向上争取土地指标。支持利用荒山、荒滩等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每年配置一定数量建设用地用于乡村旅游点和农家乐(民宿)建设,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对利用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林地、农业用地、水面等从事生态旅游的,在不改变农用地权属和用途,集体经济组织可在自愿基础上以农用地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合作经营。

  (十七)最大程度整合各类支农、涉农、生态、文化、水利、交通等扶持资金,用于重点旅游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和开发建设,加大财政对重点功能区块开发的支持力度,重点功能区块内的土地出让金市得净收益部分全额返回功能区块所在镇(街道),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滚动开发。

  (十八)市级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相关政策,扶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不断提高旅游开发经营实力和投融资能力。

  第七条 附则

  (十九)对偷税漏税等违法经营被查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较大负面影响旅游投诉、制造虚假数据和涉及市委市政府“一票否决”事项的单位或责任人,不得享受本奖励政策。

  (二十)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市财政局做好奖励扶持项目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兑现。

  (二十一)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同一事项涉及本办法有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享受;同一事项与其他政策有交叉的,不重复奖励。政府直接投资项目不予奖励。

  (二十二)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第(八)、(九)项内容计奖时间从2016年1月1日开始。

  (二十三)本办法由市风景旅游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海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4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 沪ICP备20230027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