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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海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9-09    来源:临海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抢抓发展机遇、加大招商力度、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裂变扩张、赶超发展,根据台州市《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函〔2017〕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奖励对象指临海市外投资主体在我市境内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市的企业。

  享受本奖励政策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是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准入条件的前提下,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达到《临海市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标准》,见附件1(以下简称《招商项目标准》)。总部经济项目认定标准见附件2。

  本奖励政策所指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均不包含土地款,且须按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经认定的有效凭据为准。

  一、项目奖励政策

  第一条【项目投资奖励】 新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投资强度达到《招商项目标准》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5%一次性给予奖励;五年内,当年亩均入库税收达到《招商项目标准》的,再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5%一次性给予奖励;属于低投入、高产出制造业的招商引资项目,三年内投资强度达到《招商项目标准》,且五年内当年亩均入库税收达到《招商项目标准》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企业,五年内不得享受我市有关技改政策。

  新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属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投资的项目,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新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经认定,属综合性总部、地区总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二条【项目经营奖励】 新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投产经营次年起五年内,按照其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项目经营奖励,亩均入库税收未达到《招商项目标准》的年度不予奖励。

  市外企业因实行主辅分离制度,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总代理等,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且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入库税收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其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给予奖励。

  鼓励市外挂牌上市企业自然人股东限售股托管在我市证券营业部,对托管在我市证券交易机构的限售股,按照其交易后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90%给予奖励。

  第三条【兼并重组奖励】 市外投资主体兼并重组我市现有企业,且交易额5000万元(含)以上,注册地仍在我市的,兼并重组过程中所产生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50%奖励给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给予全额奖励。

  第四条【项目引荐奖励】对项目引荐人(不含本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引进市外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商住项目、PPP项目)进行奖励。引进落地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农业5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奖励3万元;引进落地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万分之五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重大项目扶持

  第五条【产业基金扶持】市政府设立产业基金,可用于重大招商项目的投融资合作与扶持。具体按照《临海市产业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8]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项目用地保障】对重大招商项目用地予以重点倾斜,优先纳入我市项目用地储备库,并积极争取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对投资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非营利性项目,以及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等公益性的设施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七条【土地精准供应】重大招商工业项目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用“标准地”形式供地,签订用地履约协议,明确项目的产业定位、投入产出、监管措施和违约处理方式等具体内容,加强项目履约管理。

  第八条【用地价格优惠】对符合省、市产业导向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经市政府集体研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且不低于土地成本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第九条【一事一议政策】对总投资超过10亿元或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亿美元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附则

  第十条 同一事由同时符合本政策和本市其他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政策兑现期内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在同一个政策体系内享受。补助和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产后五年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总和。

  本政策由项目投资企业或招商引荐人向临海市投资促进暨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投资促进暨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统一考核后,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本政策自2019年5月5日十六届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起执行,临政发〔2017〕43号文件同时废止;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经临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后,由市投资促进暨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上一条: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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