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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3    来源: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各县(市、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台州湾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市级相关单位:

  为促进台州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文化旅游发展政策的精神,制定了《台州市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经研究审议,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0日

  台州市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台州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4〕57号)《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6〕96号)《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台州市本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财行发〔2020〕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持资金”是在台州市本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里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文旅产业发展。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文旅产业平台建设;

  (二)特色文旅产业发展;

  (三)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及产品体系建设;

  (四)文旅产业品牌创建、展会参展、市场推广及产业项目推介;

  (五)文旅产业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六)文旅产业与高新技术融合发展;

  (七)文化和旅游高质量融合发展;

  (八)文旅产业招商引资和人才培养及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文旅产业发展基础性领域项目;

  (十)其他符合我市文旅产业规划和政策的产业项目和单位等。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通过项目奖励补助、贷款贴息、房租补贴、以奖代补以及特殊情况专项扶持等实现。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由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体局)管理。

  第六条 扶持资金由市文广旅体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一)市文广旅体局职责: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操作细则;确定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向及重点;发布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资助资金实施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公开扶持资金信息。

  (二)市财政局职责: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及下达;组织对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对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的抽评。

  第七条 市文广旅体局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提出年度扶持资金支持方向、方式和重点,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年度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第八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申报单位需在台州市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的文旅企业、文旅事业单位、文旅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二)申报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政治导向正确、符合主流意识形态,符合党委政府管理相关规定。

  (三)申报项目奖励补助的,应符合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九条 申报单位申请扶持资金的,须根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所需的材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的项目存在法律纠纷、知识产权(版权)争议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申报单位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项目完成报告书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申报流程:

  (一)公开申报。市文广旅体局制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并在市文广旅体局门户网站或市属媒体上公布。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二)部门初审。椒江、黄岩、路桥三区文广旅体局和台州湾新区社会发展局负责政策宣传、解读,在规定时间内动员组织企业申报,并负责初审和遴选。初审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填报内容是否符合扶持资金支持范围、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等。初审不合格的项目需注明原因。椒江、黄岩、路桥三区文广旅体局和台州湾新区社会发展局应落实扶持资金申报属地管理责任,做好配合工作。

  (三)专家评审。市文广旅体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和专业机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专家评审和专业机构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符合性,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形成书面评审结论。各评审人员和专业机构对评审结论负责。

  (四)审核公示。市文广旅体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扶持资金年度预算、项目轻重缓急、项目评审情况等拟定拟支持项目,并在市文广旅体局门户网站、微信官方公众号或市属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文广旅体局组织复审,并公示复审结论。

  (五)资金下达。公示通过后,由市文广旅体局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批复的资金安排方案,及时下达资金给市文广旅体局。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曾获得过扶持资金支持的单位,若获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因受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影响导致项目验收延期并获认定的除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扶持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扶持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资助后,市文广旅体局和市财政局建立资金拨付和收回、项目跟踪和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回头看等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奖励补助的,实行预申报制度。已入库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如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或总投资额削减10%以上等),项目申报单位须向当地的文广旅体局(台州湾新区社会发展局)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椒江、黄岩、路桥三区文广旅体局(社会发展局)进行项目变更评估,并报市文广旅体局认定备案。

  第十六条 已入库项目擅自变更或停止项目实施的(不可抗力除外)或停止该项目或结案验收程序的,取消该项目申报单位(含法定代表人)3年内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文广旅体局、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扶持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用于新闻出版、电影发展的补助资金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旅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将以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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