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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临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海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8    来源: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临海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临海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打造最优人才生态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三十三条意见》(临市委〔2017〕70号)、《临海社会事业人才发展三十条》(临市委〔2019〕43号)、《关于印发临海市加强高校毕业生集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84号)、《关于做好我市人才政策与台州市人才政策无缝对接工作的通知》(临市委办〔2013〕96号)及相关财经纪律,给合我市人才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市级人才发展和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严格项目审批,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个人捐赠。

  (三)其他渠道接纳的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引进、奖励和管理等方面。主要包括:

  1.高层次人才培养经费:指高级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培训(含出国、境培训)、继续教育等相关经费。

  2.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奖励经费:指引才单位及中介组织引进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国外智力等相关引进、奖励经费。

  3.高层次人才资金资助和补助经费:指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项目等资助、薪酬补助经费。

  4.人才平台建设经费:指创新机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创新园区、众创空间、博士后工作站、名医名师工作室、高端引智机构等建设资助经费。

  5.人才交流合作经费:指企事业单位、产业联盟等发起的全国性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等经费。

  6.科研成果转化奖励经费:指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的奖励、资助经费。

  7.高层次人才生活保障费:指发放给高层次人才的生活津贴、房租补贴、安家补助、房票补贴费,人才疗休养、体检等经费。

  8.高校毕业生集聚经费:指发放给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补贴、创业补贴、租房补贴、房票补贴及引进高校毕业生补贴等经费。

  9.人才工作活动经费:指人才招聘会、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经费。

  10.其他人才工作及人才队伍建设经费:指人才规划编制和贯彻落实,人才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和核查,人才资源统计调查、建立人才资源开发分析系统,高层次人才库和人才信息网络建设,以及完成市委、市政府决定的与人才工作及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经费。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总体预算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经批准后,列入市级专项预算。

  专项资金按人才工作项目经费和人才政策兑现经费分别进行管理。

  第七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应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的要求及时编制本单位专项资金明细预算(包括人才工作项目经费预算和人才政策兑现经费预算)报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根据人才重点工作,结合批准的专项资金总体预算,提出专项资金明细预算商市财政局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专项资金预算,将预算指标下达到相关单位。各单位的专项资金按《预算法》的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八条 市委人才办根据相关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年中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商市财政局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预算调整方案下达预算调整指标。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符合我市相关人才奖励政策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人才政策兑现项目申报,填写《临海市人才政策兑现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并报送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按规定对人才政策兑现项目进行审核,报局长办公(部务)会议专项研究,集体讨论通过。如遇人才政策兑现中发现有疑问或政策不明确的项目,报市委人才办专项研究确定。

  第十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相关单位要及时拨付人才政策兑现经费。

  人才政策兑现经费原则上应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个人奖励、津贴等部分政策兑现经费,可委托第三方发放。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办及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预算指标的下达,监督专项资金的执行,按市绩效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市委人才办负责研究制订人才发展和建设政策,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管理和具体项目的绩效评价。

  相关单位负责研究制订、落实各项人才具体实施政策,提出本单位的专项资金预算,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规定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用款单位要落实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项目进度、完成验收、资金使用效益等负责,定期向相关单位报送项目进度、人才培养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经费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单设明细进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季末将《临海市人才政策资金兑现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二)报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同时收回所拨的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临海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财行〔2018〕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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